證券代碼:601777 證券簡稱:力帆股份 公告編號:臨2018-139
債券代碼:136210 債券簡稱:16力帆債
力帆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16力帆債”公司債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提示:
l 回售代碼:100901
l 回售簡稱:力帆回售
l 回售價格:100元/張
l 回售申報期: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4日(交易日)
l 回售資金發(fā)放日:2019年1月28日
l 債券利率是否調整:債券存續(xù)期后2年票面利率調整為7.50%
特別提示:
1、根據力帆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發(fā)行人”)披露的《力帆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fā)行2016年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面向合格投資者)》(以下簡稱“募集說明書”)約定,發(fā)行人有權決定是否在力帆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債券簡稱:16力帆債,債券代碼:136210,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存續(xù)期的第3年末上調本期債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6.26%,在債券存續(xù)期前3年保持不變;在本期債券存續(xù)期的第3年末,根據當前的市場環(huán)境,發(fā)行人選擇選擇上調票面利率,即在后2個計息年度(2019年1月28日至2021年1月28日),票面利率調整為7.50%。
2、根據《募集說明書》中設定的投資者回售選擇權,本公司發(fā)出關于是否上調“16力帆債”債券票面利率及上調幅度的公告后,投資者有權選擇在本期債券第3個計息年度付息日將其持有的本期債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給本公司,或放棄投資者回售選擇權而繼續(xù)持有本期債券。本期債券第3個計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1月28日)即為回售支付日。
3、“16力帆債”債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規(guī)定,在回售申報期(2018年12月27 日至2019年1月4日)對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6力帆債”債券進行回售申報登記。債券持有人的回售申報經確認后不能撤銷,相應的公司債券面值總額將被凍結交易;回售申報期不進行申報的,則視為繼續(xù)持有本期債券并放棄回售選擇權。
4、本次回售等同于“16力帆債”債券持有人于本期債券第3個計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1月28日),以100元/張的價格賣出“16力帆債”債券,請“16力帆債”債券持有人慎重判斷本次回售的風險。
5、本公告僅對“16力帆債”債券持有人申報回售的有關事宜作簡要說明,不構成對申報回售的建議,“16力帆債”債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債券回售的詳細信息,請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查閱相關文件。
6、本次回售資金發(fā)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報回售的“16 力帆債”債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當期利息之日,即“16力帆債”債券第3個計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1月28日)。
為保證投資者回售選擇權有關工作的順利進行,現(xiàn)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16力帆債”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力帆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
2、債券簡稱及代碼:16力帆債(代碼136210)
3、發(fā)行人:力帆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4、發(fā)行總額和期限:人民幣9億元,本期債券期限為 5 年,附第 3 年末發(fā)行人調整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
5、債券發(fā)行批準機關及文號: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證監(jiān)許可【2016】60 號”文件批準發(fā)行
6、債券利率:本期債券票面年利率為6.26%。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在存續(xù)內前3年固定不變,在存續(xù)期的第3年末,公司可選擇調整票面利率,存續(xù)期后2年票面利率為本期債券存續(xù)內前3年票面利率加公司提升的基點(或減發(fā)行人下調的基點),在存續(xù)期后2年固定不變。本期債券票面利率采取單利計息,不計復利。
7、發(fā)行人調整票面利率選擇權:發(fā)行人有權決定是否在本期債券存續(xù)期的第3年末上調本期債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發(fā)行人將于本期債券第3個計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個交易日,在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發(fā)布關于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調幅度的公告。若發(fā)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調權,則本期債券后續(xù)期限票面利率仍維持原有票面利率不變。
8、投資者回售選擇權:發(fā)行人發(fā)出關于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及上調幅度的公告后,債券持有人有權選擇在本期債券第3個計息年度付息日將其持有的本期債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給發(fā)行人。本期債券第3個計息年度付息日即為回售支付日,發(fā)行人將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和債券登記機構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9、回售申報:公司發(fā)出關于是否上調本次債券票面利率及上調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5 個交易日內,行使回售權的債券持有人可通過指定的交易系統(tǒng)進行回售申報,債券持有人的回售申報經確認后不能撤銷,相應的公司債券份額將被凍結交易;回售申報期不進行申報的,則視為放棄回售選擇權,繼續(xù)持有本次債券并接受上述關于是否上調本次債券票面利率及上調幅度的決定。
10、計息和還本付息方式:本期債券采用單利按年計息,不計復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后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本期債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資者支付的利息金額為投資者截至利息登記日收市時所持有的本期債券票面總額與對應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積;于兌付日向投資者支付的本息金額為投資者截至兌付登記日收市時所持有的本期債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債券票面總額的本金。
11、計息期限:本期債券的計息期限為 2016 年 1月 28日至 2021 年1月27日。若投資者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其回售部分債券的計息期限自 2016年1月28日至 2019 年1月27日。
12、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月28日。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回售部分債券的付息日為自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月28日。如遇法定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不另計利息);每次付息款項不另計利息。
13、兌付日:本期債券的兌付日為2021年1月28日。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回售部分債券的兌付日為2019年1月28日。如遇法定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兌付款項不另計利息。
14、信用級別及資信評級機構:經聯(lián)合評級綜合評定,發(fā)行人的主體信用等級為AA級,本期債券信用等級為AA級。
15、擔保情況:本期債券無擔保。
16、主承銷商、債券受托管理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7、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于2016年3月1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8、登記、托管、代理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票面利率調整情況
根據《力帆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fā)行2016年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面向合格投資者)》中所設定的發(fā)行人調整票面利率選擇權,“16力帆債”在存續(xù)期前3年內票面利率固定不變,發(fā)行人有權決定在存續(xù)期的第3年末調整本期債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本期債券在存續(xù)期的前3年(2016年1月28日至 2019年1月27日)票面利率為6.26%,在本期債券存續(xù)期的第3年末,公司選擇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債券在存續(xù)期后 2 年(2019年1月28日至 2021年1月27日)的票面利率為 7.50%,并在其存續(xù)期后2年固定不變。本期債券票面利率采取單利按年計息,不計復利。
三、本次債券回售實施辦法
1、回售代碼:100901
2、回售簡稱:力帆回售
3、回售申報期: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4日
4、回售價格:面值100元人民幣。以1,000元為一個回售單位,回售金額必須是1,000元的整數倍。
5、回售登記辦法:投資者可選擇將持有的債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fā)行人,在回售登記日內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回售申報,當日可以撤單,收市后回售申報一經確認,不能撤銷。
6、選擇回售的投資者須于回售登記日內進行登記,逾期未辦理回售登記手續(xù)即視為投資者放棄回售,同意繼續(xù)持有本期債券。
7、回售部分債券兌付日:2019年1月28日。發(fā)行人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為申報回售的投資人辦理兌付。
8、風險提示:投資者選擇回售等同于投資者以100元/張(不含利息)的價格賣出“16力帆債”,投資者參與回售可能會帶來損失,請“16力帆債”債券持有人慎重判斷本次回售的風險。
四、回售部分債券付款安排
1、回售資金發(fā)放日:2019年1月28日。
2、回售部分債券享有2016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27日期間利息,票面年利率為6.26%。每手債券(面值人民幣1,000元)派發(fā)利息為人民幣62.6元(含稅)。
3、付款方式:發(fā)行人將依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記結果對本期債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該回售資金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統(tǒng)進入投資者開戶的證券公司的登記公司備付金賬戶中,再由該證券公司在回售資金到帳日劃付至投資者在該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中。
五、回售申報期間的交易
“16力帆債”在回售申報期內將繼續(xù)交易;回售申報一經確認后不能撤銷,相應的債券將被凍結交易。
六、回售價格
根據募集說明書的有關約定,回售價格為債券面值(100元/張)。
七、本次回售的申報期
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4日
八、回售申報程序
1、“16力帆債”債券持有人應在本次回售的申報期(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4日)內,通過上交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回售申報,申報代碼為100901,申報方向為賣出,回售申報一經確認后不能撤銷,相應的債券將被凍結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實施完畢后相應債券被注銷。在回售資金發(fā)放日之前,如發(fā)生司法凍結或扣劃等情形,債券持有人的該筆回售申報業(yè)務失效。
2、“16力帆債”債券持有人可對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權回售的債券申報回售。“16力帆債”債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報日不進行申報的,視為對回售選擇權的無條件放棄。
3、對“16力帆債”債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報,公司將在本年度付息日(2019年1月28日)委托登記機構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tǒng)進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實施的時間安排
時間 |
事項 |
2018年12月20日 |
發(fā)布本期債券票面利率上調公告 |
2018年12月20日 |
發(fā)布本次回售公告 |
2018年12月21日、2018年12月24日與2018年12月25日 |
發(fā)布本次回售提示性公告 |
2018年12月27日、2018年12月28日、2019年1月2日、2019年1月3日與2019年1月4日 |
本次回售申報日 |
2019年1月28日 |
發(fā)布本次回售實施結果公告 |
2019年1月28日 |
回售資金發(fā)放日,有效申報回售的“16力帆債”完成資金清算交割 |
十、風險提示及相關處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6力帆債”持有人于債券存續(xù)期間第3個計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1月28日),以100元/張的價格(凈價)賣出“16力帆債”債券。請“16力帆債”持有人對是否行使回售選擇權進行慎重判斷并做出獨立決策,本公告不構成對本期債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選擇權的建議。
2、上交所對公司債券實行“凈價交易,全價結算”,即“16力帆債”按凈價進行申報和成交,以成交價格和應計利息額之和作為結算價格。
十一、關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繳納所得稅的說明
1、關于向個人投資者征收企業(yè)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guī)和文件的規(guī)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并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 20%征收;
(4)征稅環(huán)節(jié):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
2、關于向非居民企業(yè)征收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根據 2018 年 11 月 7 日發(fā)布的《關于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yè)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自2018 年11月7日起至 2021 年11月6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和增值稅。上述暫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范圍不包括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lián)系的債券利息。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guī)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對于持有本期債券的居民企業(yè),其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
十二、本期債券回售的相關機構
1、發(fā)行人:力帆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慶市北碚區(qū)蔡家崗鎮(zhèn)鳳棲路16號
聯(lián)系人:周錦宇
電話:023-61663050
傳真:023-65213175
郵政編碼:400037
2、保薦人(主承銷商)、債券受托管理人、債券上市推薦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東園路18號7樓
聯(lián)系人:周亮
電話:021-38677924
傳真:021-38676666
郵政編碼:200120
3、聯(lián)席主承銷商:國開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阜外大街29號
聯(lián)系人:王云浩
電話:010-51789044
傳真:010-51789043
郵政編碼:100032
特此公告。
力帆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12月24日